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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首個《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出臺, 虹鱒“轉正” 三文魚再生爭議

    信息來源:中國食品報     發布日期:2018-08-20 13:45:15    閱讀:0

    8月10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正式成立,同時頒布了國內第一個《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正式將此前備受爭議的虹鱒歸類為“三文魚”,同時明確了三文魚生食標準及標簽標注要求。

    不過,該標準一經發布便再次引發爭議。有業內專家認為,虹鱒三文魚名稱的“合法化”實際源于標準范圍的擴大,目前大西洋鮭才是公眾通常所認為的真正三文魚,美國食藥監局(FDA)也將虹鱒排除在了三文魚范疇外。

    盡管該標準的市場約束效力尚存在不足,但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出臺更權威的行業標準是推動三文魚行業走向標準化、規范化的必需過程。


    養殖者與消費者認知偏差 虹鱒歸類“三文魚”引質疑

    據了解,《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青海民澤龍羊峽生態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凍食品等14家單位起草,對此前備受爭議的“虹鱒到底是不是三文魚”作出解釋。根據該標準,“三文魚是鮭科魚類的統稱,包括大西洋鮭、虹鱒、銀鮭、王鮭、紅鮭、秋鮭、粉鮭等?!?/span>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會長應米燕介紹,“真假三文魚”之爭由來已久,今年并不是第一次發生。國內三文魚主要來自挪威,最開始引進的品種為大西洋鮭,所以長期以來人們將大西洋鮭與三文魚等同。實際上,國內大規模養殖的三文魚主要是虹鱒,養殖者與消費者認知的偏差引發了爭議。

    今年5月央視財經報道稱,青海龍羊峽水庫為我國最大的三文魚養殖場,國內市場上1/3的三文魚都產自這里。圍繞虹鱒是不是三文魚、有沒有寄生蟲、是否可以生食等問題引發了爭議。

    從事多年水產貿易的水產專家樊旭兵透露,幾年前龍羊峽當地曾找到他,希望能為虹鱒出一個推廣方案。樊旭兵的建議是坦誠亮出自己的身份,介紹自己是青海雪域高原養殖的虹鱒魚。

    此次團體標準為虹鱒“正名”,發布后再次引發了爭議。上海海洋大學教授陳舜勝表示,中國人對三文魚約定俗成的稱呼主要是指大西洋鮭?!艾F在把標準擴大了,學名可以公布,但俗稱不是某一個人能公布的,要大眾接受后才能公布?!笨菩攀称放c營養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鐘凱也發文否認虹鱒為三文魚,并指出“美國FDA明確說,虹鱒不能叫三文魚?!?/span>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方面表示,該團體標準正是在5月份爆發輿論風波后提出制定申請的,符合程序規定。對于標準發布后再次引發的質疑,其表示“不想回應”。


    市場欺詐問題亟待解決 規范化和標準化或為根本出路

    在今年5月的三文魚之爭中,虹鱒是否存在寄生蟲感染、能否生食等問題也引發了諸多質疑。本次團體標準也明確了寄生蟲指標,吸蟲囊蚴、線蟲幼蟲、絳蟲裂頭蚴均不得檢出。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長崔和解釋稱,“寄生蟲與生食的問題主要取決于魚類的養殖模式。目前利用室內養殖系統、全人工配合飼料養殖的方式,可以避免寄生蟲的風險。同時,目前無論海水還是淡水產的三文魚,上市前都必須經過檢驗,以確保食品安全可靠?!?/span>

    此外,該標準對產品標簽也作出了明確要求——預包裝產品的標簽應標注原料魚產地以及種名,方便消費者從包裝上識別虹鱒和大西洋鮭,如三文魚(大西洋鮭)、三文魚(虹鱒)等。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擔心,該團體標準能否切實解決冒充問題,“如今兩種產品都叫三文魚,不法商家更是可以明目張膽地用虹鱒冒充大西洋鮭,分不清的消費者很容易上當?!?/span>

    聯合國糧農組織今年發布的《水產領域食品欺詐狀況概述》開篇直指“水產領域最容易發生食品欺詐”,常見形式有用低價值魚類冒充高價值產品、隱瞞魚類捕撈的真實地點等。而多項調研顯示,鱈魚、三文魚和金槍魚是水產欺詐的“重災區”。

    此外,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正規商家售賣的虹鱒或許會通過標準方法養殖,并完成寄生蟲源頭風險控制,但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不會這么做,生食沒有寄生蟲控制過程的虹鱒有食品安全風險。

    崔和認為,今年5月的三文魚網絡風波受到11億人次的關注,也導致三文魚銷量的銳減?!霸搱F體標準的出臺,將改變此前各說一詞、無規可依的局面?!辈贿^有聲音認為,該團體標準的約束力較低,恐難達到預期效果。

    對此,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介紹,標準是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支持下制定的,9月10日后正式實施?!皬募s束力來說,國標大于行標,行標大于團體標準。對三文魚產業來說,目前團體標準的制定是走向標準化、規范化的一步?!?/span>

    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依民表示,鮭鱒魚在歐美養殖的規?;?、組織化、標準化、市場化、國際化方面比較高,而國內水產品質量不高,消費者接受度低,“因此想要做大做強,根本出路就是要規范化和標準化?!?/span>


    團體標準可靠度指數低 還需建立更權威的國家標準

    有業內人士認為,這份《生食三文魚》標準是團體標準,既不是必須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也不是認可程度較高的生物學分類學術標準。

    按照2018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版標準化法,團體標準是由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供社會自愿采用。也就是說,對于普通消費者,如果不買這份團體標準的賬,堅決不肯把虹鱒魚叫做三文魚,那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如果消費者不買賬,企業也好,行業協會也好,就無法長期堅持不符合大眾認知的命名。

    據悉,《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參照國家標準對寄生蟲進行了嚴格規定,并且明確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原料魚產地以及種名。所以,一旦水產企業真的全面執行這個標準,消費者在購買“三文魚”時,就要仔細查看標簽,了解原料魚來自哪里,到底是海產的大西洋鮭,還是淡水養殖的虹鱒魚。

    問題是,會不會有部分水產養殖企業,對于符合自己利益的標準嚴格執行,而對于約束自己的標準卻打折扣?比如,虹鱒魚也叫三文魚了,但是在寄生蟲和產品標簽方面卻不嚴格執行。到時候,蒙在鼓里的消費者好不容易記住了大西洋鮭這個略微拗口的生物學名詞,卻仍然無法從產品標簽上分得清楚,更沒有人能保證他們買到的“三文魚”會不會有感染寄生蟲病的危險。

    所以,業內人士認為,有了推薦執行的團體標準,還應該有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對于三文魚的命名,可以交給市場去選擇。相信一種商品的命名,消費者的投票還是能起作用的。但對于影響到消費者健康權和知情權的寄生蟲檢出率和產品標簽,消費者沒有足夠的鑒別能力和約束能力。因此,僅靠企業和行業自律是不夠的,需要由市場監管和食品監管部門來強力監督,對于違規企業依法給予嚴厲處罰。


    將虹鱒魚歸入生食三文魚 豈能由行業內定

    中國消費者理解的“三文魚”概念和養殖公司提供的虹鱒魚,有著很大差異。少數銷售方只字不提虹鱒魚的科屬,蹭著三文魚的熱度、賣著三文魚的價格,甚至對此諱莫如深,本質已涉嫌商業欺詐,屬于主觀惡意行為。

    退一萬步說,即便虹鱒魚同屬三文魚大家族,備注虹鱒魚學名、向消費者告知基本信息,也是負責任企業的基本底線。一個是淡水魚,一個是深海魚,前者偏要“美顏”成后者高價出售,對于整個產業鏈來說無異于“渾水摸魚”。在不能明確溯源、標明產地,區分天然與養殖的前提下,售賣方若不提示生食風險,就會造成“規模越大隱患越大”的可能性。

    虹鱒魚的口感與價值是一回事,怎樣包裝上市則是另外一回事——在食品安全議題殊為敏感的今天,日益龐大的虹鱒魚產業鏈究竟要以怎樣的姿態向前發展,拷問的不僅是一個行業的良心,更關涉千萬消費者切身利益,關涉市場秩序規則。如果深海三文魚和淡水虹鱒魚因人為因素而始終讓消費者“傻傻分不清”,如何遏止商家蒙騙消費者的逐利之心?

    眼下這個《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雖然初心可嘉,卻也疑點重重。最大的問題是,標準由售賣虹鱒魚的廠家參與制定,并把虹鱒魚納入了“生食三文魚”,這種瓜田李下的操作,會否讓人產生“屁股決定腦袋”的誤解?當然,這個團體標準既不是國標,也不是權威定論,但如果市場銷售以此為范,甚至將之作為對抗消費質疑的圭臬,誤解就更大了。

    俗話說,名不正則言不順。時下而言,面對雨露均沾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面對“淡水三文魚”這個越發龐大的消費品類,職能監管部門不能再對協會、企業和輿情之間的互掐作壁上觀了。


    虹鱒魚是不是三文魚需要國家標準

    此前有專家指出,所有海水魚和淡水魚都有寄生蟲的可能,生吃三文魚時也要防止寄生蟲,但海水魚的寄生蟲種類少,海水的滲透壓高,到人類體內往往因環境不合適,不會長成成蟲。而淡水魚的寄生蟲與人體的生長環境接近,所以生吃虹鱒的風險比海水三文魚大得多。

    水產業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三文魚有沒有攜帶對人類有致病性的寄生蟲,不是決定于在海水還是在淡水生長,而是看其生長過程是否安全可控。管理標準、監控嚴格、水體潔凈、飼料優良的工業化養殖三文魚的品質更容易保證,食用也更安全。

    所以目前而言,兩種意見都處在自說自話的階段,尚未有可強制執行的上位標準供參考,并對相關情況進行規范。此次頒布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也僅僅是水產行業約定標準,很難打消公眾已有的疑慮。

    虹鱒魚到底能不能生吃,這點并非不可知,且就當下的養殖技術而言,通過規范養殖和冷凍處理,確保虹鱒魚能像三文魚一般生吃也并非不可能。但即使解決了食用安全問題,本土淡水養殖的虹鱒魚和深海捕撈冰鮮運輸而來的三文魚,成本、品牌和肉質也必然存在差異,不應被冠名上的調整而含糊成同一種東西。如何體現二者的差別,如何確保商家明確二者的差別,這事關消費者的知情權,必須得到有力保證。

    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國家標準,避免冠名問題可能帶來的混亂或隱患。

    (周巖 鄧海建 李屾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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